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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省内砂石销售工作方案(试行)》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2 18:28:22  文章来源: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2201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2019采砂年度省内砂石销售工作,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对《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省内砂石销售工作方案(试行)》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采购单位所购湖砂仅限目的港在九江市辖区[含县(市、区)]以外的江西省范围内使用或销售,一律不得销售到外省。凡目的港在九江市辖区内[含县(市、区)]的,一律按九江城区供砂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单位与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江西省内湖砂供应意向协议书》之前,需向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三、采购单位违反规定将所采购砂石销售或运往外省的,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即采购单位将100万元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支付)。


附件:江西省内湖砂供应意向协议书



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日      


附件:

江西省内湖砂供应意向协议书


供货方(甲方):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

需货方(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甲方同意向乙方供应砂石原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为湖泊开采的未经任何加工的砂石原材料。

二、乙方在确定需要签署本协议之前,需向甲方支付砂石原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甲、乙双方立即签署协议。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采用浮动的计价方式,销售价格以甲方在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网站公布的本市城区供砂即时销售价格为准,并以此价格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

四、货款实行单次结算,即乙方每艘船舶配载砂石原材料完毕时结算,货款直接从预付款中扣除,当预付款余额不足时,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供应砂石原材料。

五、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为砂石原材料,不受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限制。

六、乙方可以委托已在甲方登记信息的运砂船舶到采区配载购砂;也可以自行联系符合运输条件的运输船舶到采区配载购砂,为保障采区作业安全和双方利益,自行联系委托的运砂船需经甲方审核、量方后方能实施承运,具体运输业务由乙方自行与承运船舶协商解决。若乙方与承运船舶之间发生任何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知晓并同意由甲方统一安排供货,配载完毕后即视为交货完成,非法定事由,甲方不予退货,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知晓并同意,因砂石原材料开采受国家政策及自然环境等因素制约,甲方有权合理安排供货数量及时间,乙方应予以配合。

九、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所提供的砂石原材料只允许在目的港在九江市辖区[含县(市、区)]以外的江西省范围内使用、销售,不得向外省销售。凡目的港在九江市辖区[含县(市、区)]范围内的,一律按九江城区供砂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知晓并同意交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如乙方违反约定将所采购砂石销售或运往外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即乙方将10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十、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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